租用葵涌南華工業大廈某單位的地產經紀,疑因發現隔鄰單位丟空多時、經常沒人出入,涉爆開單位門鎖及鎖頭霸佔單位。至2015年7月單位代理人上門發現單位被人換鎖,其擺放單位內的物品部分被棄置於走廊,於是報警求助。地產經紀被控爆竊罪,案件今在區院開審。
單位代理人陳文邦(49歲)供稱,涉案單位的業主為一名外籍人士,2014年8月他取得業主的職員同意下,將自己的財物,包括傢具電器、相機、手機及郵票等暫存於單位內,至翌年7月打算取回時,發現單位被人換鎖,其床褥被置於走廊,他向管理處查詢,得悉被告稱兩至三個月前已租用涉案單位,並主動表示要支付管理費。陳向業主求證,得知單位根本尚未租出,故報警求助,並在單位外貼上大字報要求聯絡,但被告沒有回覆,反向管理處投訴被陳加了鎖頭,要求報警處理。陳文邦又指,他於前年7月21日在大廈等候被告,見她與友人落樓,陳問被告是否租用了涉案單位,惟被告不肯回答,只謂要找律師和報警,陳遂再報警。
當日接報到場的警員稱,被告向他指於2015年6月向外籍業主所屬公司的負責人黃先生租用涉案單位,聲稱有租約並承認有剪走鎖頭,警員隨後以刑事毀壞罪名拘捕被告,警誡下被告稱需要時間找回租約。而接手調查的探員供稱,被告錄取口供時指未有律師,拒絕答話,亦未有提供有關租約、黃先生及交租資料。獲法援的被告廖雪芬(50歲)早前兩度換代表大狀,其中一名大狀更因表示無法與被告合作而被換掉。今早案件開審前,被告再指擔心第三名大狀接手案件僅三周,怕對方準備不足而要求再撤換代表,惟法官指案件原定今初開審,雖然獲法律代表是被告的權利,但法庭亦要顧全公義,不能一而再讓她因主觀看法而押後案件,故決定維持今日開審案件,只讓她決定是否續用大狀,被告最後選擇不要大狀,亦表明不會自辯。
在審訊期間,被告多次重覆拒絕盤問證人和自辯,即使法官多番解釋,她仍堅持己見。 本文來源:http://hk.apple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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